機場建設費终究還要收多久?人大代表建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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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國務院文件規定,征收機場建設費方针將於2005年年末執行到期,后來又將執行期延至2006年年末。2007年10月9日,民航總局官網发布機場建設費繼續征收到2010年。2010年年末,財政部發布告诉,從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繼續征收機場办理建設費。本圖文字內容據陳華偉調研 制圖/採採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茂名市工商聯主席陳華偉 羊城晚報特派北京記者 林桂炎 通訊員 黃鐵兵 攝
●從1992年開征至今整整20年,機場建設費收費總額已超過千億元公民幣。有多少用於機場基礎設施建設,幾乎從來沒有相關權威審計公告。
●依照现在的機場建設費收費規模,隻需三年,首都機場就能賺回一個2號航站樓的投資。
長期隱藏在“坐飛機”這種出行方法中的機場建設費,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茂名市工商聯主席陳華偉的質疑。
針對這項50元至90元不等的收費項目,陳華偉寫了一份長達3000多字的建議:《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徹底撤销“機場建設費”收費項意图建議》,提交給了第十一屆全國人代會第五次會議。
“這麼多年來,機場建設費累計收了逾千億元,但從來沒有公開過具體數據。這是一項收費時間最長、收費范圍最廣、最沒有法令依據、最不公開通明、引起最多反對聲音的不合理收費,與廣大公民群眾的利益相悖。”陳華偉表明,對於這項收費,他會一追终究,看看它终究還要收多久,看看錢终究花到哪去了。
根據陳華偉的調研,從1992年起,我國開征機場建設費。收費依據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
陳華偉說,這份意見是三個部門會商后出台的文件,既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也未經公眾聽証。它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颜色。
民航總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機場建設費也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民航總局認為機場建設費是政府性基金,國家稅務總局則將其劃歸機場營業所得,即機場在運行中以旅客為經營對象供给服務而获得的收入。
陳華偉認為,將機場建設費作為行政收費說不通。行政收費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機場建設費的收費主體是機場,盡管機場屬於民航總局办理,但機場也是營業性公司。
“這項收費屬於典型的經營性收費。”陳華偉表明,即便民航總局強行給機場建設費戴了一個“政府性基金”的帽子,但“政府性基金”也不屬於保証政府行使職能的行政收費。
陳華偉還質疑道:“旅客乘坐飛機過程中,隻有安檢、海關、檢驗檢疫三個行政執法環節,對應的三個執法機構並不屬於民航總局,更不屬於機場,國家已有專門經費保证三個執法機構的正常運行。我國機場大多以企業實體的方法運作,而一些大型機場早已成為上市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機場為投資者供给回報是應該的,為何要向公眾收費來補助機場?”
其次,陳華偉提出,機場建設費向旅客收取是錯誤的。根據規定,機場建設費收取的初衷是“專款用於民用機場的圍欄、消防、安檢設備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建設”,初衷有必定的合理性。但依照“誰經營誰付費”原則,機場應以航空公司為收費對象,而不是旅客。
“向旅客收取附加的機場建設費實際上是亂收費。假如收取機場建設費建立,那麼乘火車是否要交‘火車站建設費’,乘公交車是否要交‘車站建設費’,搭船是否要交‘碼頭建設費’?” 陳華偉問。
20年來,機場建設費征收金額幾度變更,從15元到100元不等的非固定收費到现在國內航班50元、國際航班90元的固定收費,皆由行政部門自行決定。
2011年,中國民航的旅客運量為2.9億人次,以每人次征收機場建設費50元計,據此測算,中國民航僅一年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就超過160億元。
“這筆收費並非直接交由機場用於建設。根據規定,機場建設費一半上交國家財政,再返還民航總局用於機場補貼﹔另一半則留給当地政府做機場建設的投資,大多由当地發改委統一办理。從1992年開征至今整整20年,收費總額已經超過千億元公民幣。這筆巨資终究有多少切實用於機場基礎設施建設,幾乎從來都沒有權威審計公告給予发表。”陳華偉說,這其间存在巨大的監管缺位和通明办理的問題。
根據首都機場股份公司2006年的業績報告,“飛機起降及相關費用為4.26億元,旅客服務費為3.47億元,機場費為3.10億元,3項航空業務收入半年合計為10.83億元。”之后每年的機場建設費收入都以挨近10%的起伏遞增。到了2011年,首都機場當年的機場費收入竟挨近10億元。而1999年建成的機場2號新航站樓投資為30億元。
“也便是說,依照现在的機場建設費收費規模,隻需三年,首都機場就能賺回一個2號航站樓的投資!”
從1992年開始征收的機場建設費,先是從個別機場開始,之后是全國的機場都開始收取。
從2004年9月1日起,從中國境內乘飛機出行的旅客,機場建設費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並付出。“表面上看,這是件便民的功德,實質上是變明為暗,公開吃‘霸王餐’。 ” 陳華偉說。
而在收費年限上,陳華偉通過調研了解到,依照2002年國務院文件的規定,征收機場建設費方针將於2005年年末執行到期,后來政府又將執行期延至2006年年末。但在2007年10月9日,民航總局官方網站上又正式发布機場建設費繼續征收到2010年。但到了2010年年末,財政部又發布告诉,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繼續征收機場办理建設費。
“隻憑相關部門的一則告诉,這項已經收了20年并且触及數億人的收費就被延長了幾年,廣大老大众並不知情。到2015年末,會不會又是一則告诉來延長年限?老大众终究要多交多少百億元的機場建設費?”
在陳華偉看來,機場建設費“一是收得不明不白,二是強加於人,三是鐵打不動,四是去向不明。”讓陳華偉特別不能承受的是,機場建設費的征收分配具有明顯的壟斷性、強制性、不公開性,其特性悉数契合“霸王條款”。
“憑什麼機場建設缺資金就無休止地收取‘建設費’? 動輒向老大众和消費者收費來彌補建設資金缺口,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底子要求彻底不符。”
為此,陳華偉在建議中鄭重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徹底撤销“機場建設費”收費准则。“收取‘機場建設費’是對公民個人財產的國家征收,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隻能通過拟定法令的方法,也便是說,是否收取‘機場建設費’以及怎么收取,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拟定法令來確定,不能由相關部門發個紅頭文件就確定。”
此外,陳華偉還要求相關部門发布20年來所收取“機場建設費”的詳細运用情況。“從1992年開征至今整整20年,總額超過千億元,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出台權威的審計公告,奉告老大众已經收取的‘機場建設費’运用是否科學、合法。特別是由当地財政分配的部分,有沒有真正用於當地機場建設?有沒有被移用?要公開在陽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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