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装护栏的张师傅本来工钱600一天但是付钱时负责人只给140元
江苏,安装护栏的张师傅,本来工钱600一天,但是付钱时负责人只给140元,张师傅向其讨要剩余的钱,对方却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一直以来,张师傅的生活比较拮据,平时有一些零活,也会主动招揽,也能缓解一下经济压力。有一天,恰巧有人招安装护栏的工人,工钱还给的高,一天600元,于是张师傅便主动联系了对方,询问对方的要求。
很快对方接通了电话,表明了自己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力气够,把活干好就可以了,护栏比较多,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久,而且路途比较远。
但是,张师傅一听就欣然答应,觉得这些都不是什么样的问题,毕竟有这么高的工资。
于是,张师傅开始联系平常的工友,想着大伙一起干,周期长也能挣不少的钱。工友们一听,还有这种好事,也都纷纷前来和张师傅一同工作。
过了20天,张师傅和工友们,加班加点的干完了活,就为了能早点完工,早点拿钱,马上也快过年了,等这笔钱拿到手,就可以回家了。
不过这样一个时间段,负责人却变卦了,原来说好的600元,一下子降到140一天,20天算下来,整整比原来少了7200元。
最初,也是因为听见这么高的工资,大家才愿意来,何况这里本来就偏僻,来回路费都要花不少。
一开始因为听着工钱高,也没有计较路费和三餐,大家都是自己在出钱,现在如果降这么多,有很大的可能性还要倒贴。
但是负责人也头疼,因为项目的预算款和起初不同,本来有32万的预算款,但是后来对方只给了11万,剩下差的钱,自己都不知道从哪补,只能在所有的环节缩减。
虽然话这样说,但是当初招人的时候,明明说的600一天,项目内部出了问题,和他们也没关系,他们只用干活领钱就行了,其他的事情跟他们说不着。
听到这里,负责人也觉得有理,只好去找项目方,但是对方却拿出了公司规定,上面清楚的写着140元一天。
但是,工人们觉得,既然公司有规定,那当初也应该按规定来,负责人私自更改价格,现在拿不出钱,也得自己负责。
果然,调解员一来,项目方也不想惹麻烦,表示虽然负责人私自改了价格,但毕竟是自己的项目,破例违反公司规定,额外给他们补160元,也就是300元一天的价格,再多也做不到了。
总之,张师傅的努力有了结果,损失不至于太大,但是大家还是对当初的600元,耿耿于怀。
因此,张师傅也表示,自己后续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自身个人的权益,大家现在只能先拿部分钱,回家过年。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具体到本案,很明显张师傅和负责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公司,这是一个明显的区别。
请注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事人订立合同,能够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如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既然张师傅已经和负责人达成口头合同,双方一定要遵守合同,干活后私自改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转移和隐匿,通俗一点就是有钱不给,比如本案中,负责人没收到预算款,那是负责人的事情,且该说法属实吗?要进一步核实。
只要其有钱支付,而不支付,就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不过,该罪设置了前置程序,只要有关部门找到他,他爽快地支付了工资,那么还是能网开一面,而那些无动于衷的老板才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3、建议各位工友,与老板商议价格的时候,最好写在白纸黑字上,或者手机进行录音,这样后期说不清的时候,可当作证据使用,记住凡事多一个心眼,可以有效的预防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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