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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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4年1月26日以粤公路〔2014〕74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巡查工作,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发〔2012〕17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与养护巡查的配合,积极地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
第四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车辆和公路路政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
取证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单反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临时标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勘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距仪、望远镜。
(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碑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公路、公路用地时应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毁坏、擅自移动或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巡查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不是真的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情形。
进行路政巡查时,还应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7—20条规定的禁止性事项还有是不是有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合理的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
第九条普通公路路面全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三次,省道每周不少于二次;高速公路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少于二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涉路施工路段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条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邻路段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巡查车辆速度要求:高速公路巡查时,按照不超过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普通公路巡查时,按照不超过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允许超出该路段限速。
(一)巡查不少于2人,佩戴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并加穿反光背心;检查、制止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先向当事人敬礼;
(三)巡查时,巡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开启示警灯,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加开危险警示灯减速慢行;处理事件时,巡查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巡查车辆应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驾驶员除外)。
(一)发现涉及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及时制止。对造成路产损失的,依路产赔(补)偿程序做处理;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车辆、工具,并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二)发现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广告控制区擅自设置广告标牌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三)发现公路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人为堵塞等现象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属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相关机构处理;
(四)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的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完善;
(六)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修复;
(八)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四条路政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履行交接班手续,巡查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巡查记录应当载明巡查时段、天气状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对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后将向全省通报批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